甲公司卖给乙公司2台生产设备,约定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在交付时起1年内付清,设备检验期3个月,未约定交付地点。为确保货款支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以该生产设备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乙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是乙公司找A公司出具了担保函,表示愿对乙公司的300万元货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23年3月1日,甲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设备运至乙公司,不料途中暴雨导致1号设备毁损。3月2日,2号设备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因此拒绝向甲公司支付1号设备的货款。
2023年6月6日,乙公司发现2号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甲公司拒绝。乙公司维修后将2号设备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取走设备,但尚未支付价款。甲公司在乙公司到期未支付价款时才得知该事实,于是要求丙公司返还设备,丙公司拒绝。甲公司于是要求就该设备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也拒绝。
由于乙公司无力支付价款,甲公司行使抵押权又未果,遂改向A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以提供担保时未经公司内部决议导致担保无效为由拒绝。同时A公司认为,即便担保有效,甲公司也应当先就2号设备行使抵押权。
要求: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