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不久后,甲公司及甲公司股东、董事长张某(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2%)均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1月30日,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
重整期间,甲公司所欠乙银行一笔贷款到期,该笔贷款以甲公司正在使用的厂房设定了抵押担保。乙银行要求将厂房变卖以实现其抵押权。同时,为维持经营、实现重整,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500万,以写字楼作为抵押。部分债权人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这样会导致原来的债权人清偿率下降。
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甲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所以在表决时设立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事项表决情况如下:出席会议的出资人为14人,占公司全部出资人人数的60%,出席会议出资人所持出资额占公司全部出资额的70%,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出资人为12人,持有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50%。
在重整计划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为80%,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清偿率为40%。丁公司的100万元货款在签订合同时有张某做保证人,丁公司按重整计划获得40万元清偿后,向张某提出剩余货款的清偿要求,张某认为重整计划已经对丁公司的债权进行了调整,因此拒绝。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有一名未申报债权的小债权人提出,刚刚才知道甲公司重整,要求继续申报债权,并立即按同类债权清偿给自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