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做员工宿舍,约定租期3年,月租金3000元。双方未约定租金的支付时间。乙公司预付了3个月的房租。不久房屋墙壁渗水,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维修,甲公司不予理睬,乙公司只好自己找维修公司,花去费用10000元,期间乙公司员工无法使用房屋,折合租金约2000元。乙公司 要求甲公司支付12000元费用,甲公司拒绝。6个月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前3个 月租金,乙公司也拒绝,要求用12000元抵销相应的租金。
2021年10月,乙公司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主卧室分隔为两间,其中一间新装一台空调后转租给王某,王某在搬家时不慎将房屋的门损坏。3个月后,甲公司方得知,要求乙公司恢复原状、赔偿门的损失并支付尚未支付的租金、退还房屋。乙公司拒绝支付租金,并认为门是王某损坏的,与自己无关。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最终经调解合同继续履行。
2023年1月,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将房屋转租给葛某,葛某预付了半年房租。2个月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上年度欠付的租金,乙公司未予理睬,甲公司遂发函乙公司“请于10日内支付租金,否则解除合同。”葛某得知以后,向甲公司提出,愿代付乙公司欠付的房租,要求甲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2023年2月,乙公司向丙公司承租汽车一辆,租期2年。期间丙公司将车卖给丁,约定丁直接向乙公司要车。乙公司得知以后立即要求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丙公司拒绝。次日,丁要求乙公司将车立即交给自己,乙公司也拒绝,认为租赁合同没有到期,丁不能获得车的所有权。
要求:根据以上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