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2023年3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洽谈合同,合同约定货款为10万元,为支付货款,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A 银行为付款人,付款日期为见票后3个月,但由于工作人员没注意,误将票面金额记载为100万元。甲公 司在票据系统内作为出票人签章。乙公司为增加票据的信用,请张某作保证人,张某在系统内完成票据保证相关记载事项。甲公司随后发现错误,要求乙公司退回汇票,但乙拿到汇票后,由于要向丙公司支付货款,已经将汇票背书转让,且丙公司提出,因为欠丁公司借款,要求乙公司直接将被背书人记载为丁公司,乙公司于是在票据系统按要求做了相应记载。甲公司因此要求丁公司返还汇票,否则只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此时,丁公司已被戊公司合并。2023年3月25日,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 银行以戊公司提示承兑超过了期限且票据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承兑。戊公司于是向前手追索。

后经查证,张某在作保证时已经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第1题
未知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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