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A 市 B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如下事实:
(1)2022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时,以设备设定抵押,担保支付货款; 2022年11月,甲公司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情况,提前清偿了丙公司货款10万元,该笔货款于2023年2月到期。管理人于是主张撤销上述行为。
(2)破产受理前三个月,甲公司经理张某仍然从企业领取年终绩效奖金5万元,董事李某从企业领取工资1万元。
(3)2022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作为卖方在2022年9月15日向丁公司交付一套机器设备,总价款为100万元,丁公司分期支付,在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丁公司已经支付了60万元价款。管理人要求其继续履行该合同,后丁公司又支付了20万元货款,对剩余的货款拖延不付,管理人遂决定取回该套设备。
(4)甲公司被申请破产前,尚欠强制清算费用10万元、执行申请费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