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赵某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张某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但李某丧失偿债能力并不当然退伙
若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则张某和王某为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张某和李某可以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事务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2年内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张某与赵某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