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有(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保荐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4.公开发行存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