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有某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2016年7月4日,投资者乙与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以6000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全部股份。7月6日,乙将股份转让事项通知该上市公司。7月11日,双方办理了股份过户手续。7月18日,乙通知该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的最迟日期是( )。
2016年7月6日
2016年7月8日
2016年7月13日
2016年7月20日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1)向证监会、证交所书面报告;(2)通知该上市公司;(3)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