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确定评估办法的主体应当是( )。
全体合伙人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法定评估机构
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普通合伙人采用劳务出资时,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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