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3家企业拟进行合并,甲企业是乙企业、丙企业的母公司(持股比例均为75%),3家企业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如下表,有关本次合并是否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下列理由可以被采纳的有( )。
3家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仅10亿元,未超过40亿元,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为100亿元,未超过120亿元,未达到申报标准,不必申报
3家企业中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未超过8亿元,未达到申报标准,不必申报
由于乙企业、丙企业的5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被甲企业持有,可以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只要是经营者合并,不论合并各方的营业额几何,不论合并各方的关系如何,均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1)选项AB:申报标准从营业额角度看,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不论与全球营业额搭配,还是与中国境内营业额搭配,均要求同时满足“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2)选项C: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可以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