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的有(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股东会特殊职权一般决议(出席+表决权过半数):(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