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符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是( )。
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
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
选项B,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项C,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项D,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