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丙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1%、2%和5%的股份,现该3人欲向公司的股东会提出一项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项临时提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甲、乙、丙均可以单独提出临时提案

B

该临时提案应当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C

临时提案应当书面向董事会提交

D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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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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