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年1月1日,甲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4 000万股。2×23年7月1日,甲公司向员工授予等待期为4年的限制性股票200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4元。当日,甲公司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7元。2×24年3月31日,甲公司以每10股送10股的方式向所有普通股股东(不包括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发放股票股利。甲公司2×23年度和2×2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 600万元和5 500万元。甲公司2×23年7月至12月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为每股9元,2×24年度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有关甲公司在编制2×24年度财务报表时计算每股收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计算2×23年度稀释每股收益的分子为3 600万元
计算2×2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的分母为8 000万股
计算2×23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的分母为4 100万股
计算2×24年度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为7 200万股
编制2×24年度财务报表时,需要对2×23年度每股收益进行重新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分子为3 60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分母为8 000万股,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2×2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的分母=4 000+4 000/10×10=8 000(万股),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需加上因限制性股票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