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22年甲 公司委托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 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专门用于加工生产30台应税消费品B。 甲公司发出原 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20万元,支付的消费税税额 为2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由丙公司加工完成,甲公司已将其验收入库;期末对 该批材料进行减值测试,确认了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税法规定,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抵扣。假定未来存在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存货相关的会计处理 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因该项委托加工业务支付的消费税不应该计入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
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加工费
收回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122万元
2×22 年年末因该项存货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收益为5万元
选项A,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可以抵扣, 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选项C, 原材料入账价值=100+20=120(万元);选项D, 2×22年年末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收益=20×2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