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企业集团拥有乙公司80%的股权,拟出售3/4的股权,出售后将丧失对乙公司的控制权,但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乙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B
甲企业集团拥有丙公司100%的股权,拟出售20%的股权,出售后仍然拥有对丙公司的控制权,不能将丙公司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C
甲企业集团拥有丁公司 30%的股权,拟出售2/3股权,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剩余1/3权益性投资,应当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权益性投资出售前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D
甲企业集团拥有合营企业50%的股权拟出售45%的股权,剩余的5%股权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剩余的5%股权在划分为持有待售部分权益性投资出售前应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