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单笔付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不恰当。《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一组织结构》明确要求,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即通常所说的“三重一大”),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因此,对公司总经理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也应设定上限,超过设定审批权限的,应通过集体决策和审批进行“特别授权”,甚至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和审批,总经理、董事长等也不能例外。②“内部审计部与财务部一并由总会计师分管”不恰当。内部审计是一项自我独立评价活动,为保证内部审计独立,必须做到机构独立、工作独立、人员独立,财会部门的工作是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对象,总会计师分管内部审计部将影响内部审计部工作的独立性。③“投资部的B职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审批”不恰当,违背了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的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一资金活动》明确规定,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审批属于两个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④《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一采购业务》要求企业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和审批程序。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由具备审批权限的部门和人员审批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⑤“销售发票的其中一联交财务部D职员据以登记与销售业务相关的总账和明细账”不恰当。登记总账和明细账属于不相容职务,应当予以分离。⑥甲公司的某一子公司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一销售业务》的岗位分工的规定。1)该子公司的出纳人员同时负责办理货款结算和账务处理,这是极其严重的内部控制漏洞,很容易造成货币资金的舞弊、销售收入做假账等行为。2)公司没有专门的客户信用管理专人和机构,不能了解和掌握客户的资信情况,会使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⑦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即通常所说的“三重一大”),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甲公司董事长郑某等人存在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