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蓝天公司基于自身的技术与外销渠道优势,与国内多家光伏电池板生产商达成协议,采用代工模式(OEM),由生产商按照蓝天公司的订单要求,为其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属于功能性协议类型(或契约式类型)。 “蓝天公司与中山公司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达成上马新型太阳能光伏电池接线盒生产线的协议”,属于合资企业类型(或股权参与方式)。 “对于新研发的光伏逆变器及其生产线,蓝天公司采用了以投入自有资金为主,再吸收部分风险投资资金入股”,属于相互持股类型(或股权参与方式)。 “蓝天公司与上天公司签定了营销合作协议”,属于功能性协议类型(或契约式类型)。 各方的主要动因:1)促进技术创新。“蓝天公司基于自身的技术与外销渠道优势,与国内多家光伏电池板生产商达成协议”;“蓝天公司研发的新型太阳能电池接线盒供不应求,急于扩大生产”;“对于新研发的光伏逆变器及其生产线,蓝天公司采用了以投入自有资金为主,再吸收部分风险投资资金入股”。2)避免经营风险。“可以很好地控制资金周转,同时,不必在生产阶段投入资金,仅赚取产品购销差价,以最小的资金投入获得最大的资金收益”。3)避免或减少竞争。“蓝天公司采用代工模式(OEM),由生产商按照蓝天公司的订单要求,为其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减少了自己生产所要承担的竞争压力。4)实现资源互补。“蓝天公司基于自身的技术与外销渠道优势,……生产商按照蓝天公司的订单要求,为其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蓝天公司研发的新型太阳能电池接线盒供不应求,急于扩大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