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①=(5000+600)×5‰=28(万元),扣除限额②=50×60%=3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28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8=22(万元)(2)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贷款利率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1倍,所以借款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3)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5000+600)×15%=84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支出850万元,广告费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0-840=10(万元)(4)资产减值准备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理由: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2%=16万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为16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12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112=10(万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800×2.5%=2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0=5(万元)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15(万元)(6)投资收益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理由: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50万元;投资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持有股票期限小于12个月的,不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7)该企业当年房产税=1875×(1-20%)×1.2%=18(万元)(8)该企业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0×4=40(万元)(9)该企业2014年利润总额=5000+600+48+90-2800-400-180-400-400-1000-150-18-40=350(万元)(10)捐赠限额=350×12%=42(万元),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80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0-42=38(万元)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350+22+50+10+100+15-50+38+20=555(万元)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55-140-240-100=75(万元)(11)该企业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5×20%=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