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沿用合并利润总额作为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基准存在不当之处。理由:A公司20×2年的利润总额较20×1年出现大幅下降,已接近盈亏临界点,因此20×2年的合并利润总额不宜作为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基准。改进建议:选用其他基准作为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基准,例如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近几年平均利润总额、毛利等。(2)将该组成部分重要性设定为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相等的金额存在不当之处。理由:组成部分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改进建议:将该组成部分重要性设定为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3)仅考虑D公司20×2年末资产总额在集团中所占比例小于10%,就将D公司确定为集团审计的非重要组成部分并在集团层面实施分析程序存在不当之处。理由:是否具有财务重大性不能仅以资产比例为依据,还需考虑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其他基准,并且某些组成部分由于其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也可能因此将其设定为重要组成部分。改进建议:由于D公司20×2年下半年起开展了若干钢铁产品品种的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的特定性质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应当将D公司确定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针对与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事项实施审计;针对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