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事项(1)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理由:2008年12月18日,正保公司向丙公司销售商品时,该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这一事实已经存在;2009年1月正保公司给予5%的折让,只是对2008年12月18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需要对2008年12月18日与确认销售收入有关项目的金额重新作出估计。因此,正保公司给予丙公司的商品销售折让一事,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正保公司应调整2008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500万元和相关项目的金额。正保公司将该销售折让直接冲减2009年1月的销售收入是不正确的。事项(2)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理由:2008年12月正保公司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时,由于产品规格不符,说明退货的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该销售退回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不能冲减2009年1月份的销售收入。正保公司正确的处理是,调减2008年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1 000万元,调减营业成本800万元,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一并调整。事项(3)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理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按照规定计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正保公司对该非专利技术在2007年末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正保公司在2008年认为减值因素消失时,将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是不正确的。事项(4)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理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正保公司拥有甲公司80%的股权,属于正保公司的子公司;虽然甲公司资不抵债,但甲公司仍然持续经营,正保公司对甲公司也仍然具有控制权,因此,正保公司应将甲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事项(5)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理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是,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认收入。事项(6)的会计处理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