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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破产申请的提出

|0·2015-03-06 16:04:23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破产申请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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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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