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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物权法基本原则

|0·2014-11-18 14:15:0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物权法基本原则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已经开始,以下是环球网校依据2014年注册会计师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学习愉快

  物权法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2.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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