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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0·2014-01-14 12:48:23浏览0 收藏0
摘要 天津201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凡2013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在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检查。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应接受我会的年度检

  天津注会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3〕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制度规定,突出年检重点

  2014年度年检工作,市注协重点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专职执业等情况。关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任职资格的持续性,关注涉及注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特别关注事务所实际控制人不是注册会计师的投诉举报。其中,对2014年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情况,重点核查合伙人的专职执业情况。

  二、年检范围

  凡2013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在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检查。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应接受我会的年度检查。

  三、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情况;

  (二)当年从事的法定业务情况;

  (三)当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四)会费缴纳情况;

  (五)社保参保情况;

  (六)是否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况;

  (七)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事务所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一)事务所开展年检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五)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件4);

  (六)注册会计师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统计表(附件5);

  (七)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6);

  (八)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情况统计表(附表7);

  (九)天津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存档人员一览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不需提供退休证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提前退休、内部退休、企业改制(破产)、下岗待业人员请提供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十)2013年12月份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个人缴费需提交社保证明原件、2013年缴费收据及事务所报销凭证;

  (十一)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为便于归档保存,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填写,并按照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五、年检要求

  (一)各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撰写本事务所开展年检工作情况的总结(包括自查工作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网上年检情况,系统信息更新情况,针对网上年检的意见和建议,2013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及各项业务收入的完成情况等)。并于2014年2月21日前,将有关附表(1-7)及年检总结,连同本所注册会计师的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等,一并上报市注协。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市注协将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三)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暂缓通过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未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年检申请的。

  六、检查步骤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市注协报送年检材料之前应对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自查阶段的工作,如实准备相关材料及填写相关表格,有关要求在附表的备注中已明确。

  (二)市注协对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纸质材料和网上信息的审查,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核对工资清单、聘用合同、考勤记录、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对于检查中发现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等情况,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事务所要将此次年检工作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认真核实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实有人数及相关信息,在向市注协申报年检材料前,应事先分别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即财政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管理子系统》(中注协系统)核对本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和相关信息,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对于上述系统中,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自行修改或补充。

  (二)根据中注协通知要求,2014年任职资格检查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年检,网上年检的基础信息以2013年12月31日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从业人员的信息为准。事务所在报送检查材料前,应首先登陆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wbb.cicpa.org.cn/),点击“任职资格检查”按钮,点击左侧“待提请人员”,页面显示本所未提请的注师列表,勾选注师,点击“提请年检”按钮,将选中注师提请年检,提请的注师进入相应的“已提请待确认年检人员”列表中,既完成了本事务所注师的网上提请年检的工作。

  (三)为避免事务所报送材料时的等候时间,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40人(含40人)以上的事务所,请提前一天告知注册部,以便进行合理安排。

  (四)各事务所在报送年检材料前,应及时缴清本所的团体和执业会员会费并同时缴纳登报费100元,未缴清会费的市注协不受理年检材料。

  (五)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其提交检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市注协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

  (六)会计师事务所如无正当理由,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市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市注协在行业内对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七)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市注协将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八)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九)年检期间为注师执业证书“年度检验登记”和“注册会计师工作单位变更事项登记”已盖满页人员换发新证(旧证书请自行复印留存),请各事务所为需要换证的人员填写注册会计师换证情况统计表(附表7),在相应位置贴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十)通过2014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在《天津日报》和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十一)为强化对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人员的社会监督,市注协设立举报电话:23287883。

  (十二)年检结束后请各事务所及时领回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

  4、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5、注册会计师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统计表;

  6、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

  7、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情况统计表

  二○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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