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税收法律关系

|0·2013-11-29 11:18:2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税收法律关系

  2014年套餐推荐:>>>无忧畅听班 >>>保过班

  环球网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前,可以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更好的提高效率,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

  (1)双主体: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2.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税法的地位与功能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