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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考知识点答疑:汇票的种类

|0·2013-10-14 13:21:24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考知识点答疑:汇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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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对于教材涉及的汇票的种类,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解答:

  1.见票即付,说白了,就是当持票人把票据出示给付款人的时候,付款人就得支付票款,不必再等了。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都不是见到票据就得付款而是见票后再等一段时间才付款,所以这三种汇票统称“远期汇票”。

  2.定日付款,简单讲就是在出票的时候,出票人指定一个确定的日期,比如2013年8月8日为到期日,在2013年8月8日之前,持票人需要提示承兑,提示承兑就是指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让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付款人承诺付款之后,在到期日2013年8月8日起的10日内,持票人就可以请求承兑人支付票款了。因为出票人确定了到期的具体日期,所以叫定日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根据出票人的出票日期来确定最后的到期日,比如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到期日3个月,也就是根据出票的具体日期比如2013年1月1日,往后推3个月,2013年4月1日是到期日。持票人在2013年4月1日之前去提示承兑,请求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在到期日2013年4月1日后10日内再拿票请求承兑人付款就可以了。

  4.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到期日是根据承兑人的记载来确定的,2013年1月1日出票,见票后1个月付款。持票人应于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如果付款人承兑时间为2013年1月20日,那么持票人在2013年2月20日到期后10日内请求承兑人付款就可以了。

  【总结】之所以存在承兑是因为付款人并不因为出票行为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付款人在票据上签章、同意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责任后,称为“承兑人”,才基于这一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义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

  理解了上面的内容,您就应该明白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了,它们是一个前后相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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