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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质权的设定

|0·2013-08-15 10:44:1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质权的设定

  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押的设立:交付

  ①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②以货币出质:先特定化(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后交付。

  2.质押合同

  ①质押合同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②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3.权利质押的设立:交付或登记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有权利凭证的: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③其他股权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④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⑤应收账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1)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者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则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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