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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第三章:重大错报风险

|0·2013-08-13 10:52:4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第三章:重大错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

  应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含义

  进一步审计程序相对于风险评估程序而言,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可以采用综合性方案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即将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与实质性程序结合使用。

  如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必须通过实施控制测试,才可能有效应对评估出的某一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控制测试

  控制测试是指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

  控制运行有效性强调的是控制能够在各个不同时点按照既定设计得以一贯执行。

  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获取关于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1)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相关时点是如何运行的;

  (2)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3)控制由谁执行或以何种方式执行(如人工控制或自动化控制)。

  【例】某被审计单位针对销售收入和销售费用的业绩评价控制如下:财务经理每月审核实际销售收入(按产品细分)和销售费用(按费用项目细分),并与预算数和上年同期数比较,对于差异金额超过5%的项目进行分析并编制分析报告;销售经理审阅该报告并采取适当跟进措施。注册会计师抽查了最近3个月的分析报告,并看到上述管理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确认,证明该控制已经得到执行。

  然而,注册会计师在与销售经理的讨论中,发现他对分析报告中明显异常的数据并不了解其原因,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从而显示该控制并未得到有效的运行。

  1.如何考虑控制测试在期中获得的审计证据

  即使注册会计师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仍然需要考虑如何能够将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合理延伸至期末,一个基本的考虑是针对期中至期末这段剩余期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并拟利用该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获取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变化情况的审计证据;

  ――确定针对剩余期间还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

  (1)针对期中已获取审计证据的控制,考察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的变化情况(包括是否发生了变化以及如何变化)。

  ①如果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没有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可能决定信赖期中获取的审计证据;

  ②如果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发生了变化(如信息系统、业务流程或人事管理等方面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并测试控制的变化对期中审计证据的影响。

  (2)针对期中证据以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在执行该项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重大程度;

  ②在期中测试的特定控制;

  ③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程度;

  ④剩余期间的长度;

  ⑤在信赖控制的基础上拟减少进一步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⑥控制环境。在注册会计师总体上拟信赖控制的前提下,控制环境越薄弱(或把握程度越低),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除了上述的测试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也能够作为一项有益的补充证据。

  2.如何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1)如果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询问并结合观察或检查程序,获取这些控制是否已经发生变化的审计证据。

  (2)如果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与本期审计相关。

  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已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3)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未发生变化,且不属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在本期审计中测试其运行有效性,以及本次测试与上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但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

  ★如果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某些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次审计时从中选取足够数量的控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不应将所有拟信赖控制的测试集中于某一次审计,而在之后的两次审计中不进行任何测试。

  3.如何对一项自动化的应用控制实施控制测试

  (1)对于一项自动化的应用控制,由于信息技术处理过程的内在一贯性,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该项控制得以执行的审计证据和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特别是对系统变动的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持该项控制在相关期间运行有效性的重要审计证据。

  (2)除非系统(包括系统使用的表格、文档或其他永久性数据)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通常不需要增加自动化控制的测试范围。但需要考虑执行下列测试以确定该控制持续有效运行:

  ①测试与该应用控制有关的一般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②确定系统是否发生变动,如果发生变动,是否存在适当的系统变动控制;

  ③确定对交易的处理是否使用授权批准的软件版本。

  (三)实质性程序

  实质性程序是指用于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

  ●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

  1.实质性程序的性质

  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是指实质性程序的类型及其组合。

  实质性程序的两种基本类型包括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

  (1)细节测试是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具体细节进行测试,目的在于直接识别财务报表认定是否存在错报。

  (2)实质性分析程序主要是通过研究数据间关系评价信息,只是将该技术方法用作实质性程序,即用以识别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及相关认定是否存在错报。

  对于细节测试,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风险设计细节测试,以达到认定层次所计划的保证水平。

  ①在针对存在或发生认定设计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包含在财务报表金额中的项目,并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②在针对完整性认定设计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有证据表明应包含在财务报表金额中的项目,并调查这些项目是否确实包括在内。

  2.如何考虑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

  (1)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①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②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

  (2)如果拟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针对剩余期间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足够。

  如果认为实施实质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册会计师还应测试剩余期间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或针对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3)对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一类重要的特别风险),被审计单位存在故意错报或操纵的可能性,那么注册会计师更应慎重考虑能否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

  ★如果已识别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为将期中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而实施的审计程序通常是无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期末或者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3.如何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只有当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其相关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动时(例如以前审计通过实质性程序测试过的某项诉讼在本期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才可能用作本期的有效审计证据。

  即便如此,如果拟利用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这些审计证据是否具有持续相关性。

  4.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控制测试的结果。

  (1)注册会计师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需要实施实质性程序的范围越广。

  (2)如果对控制测试结果不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5.实施实质性程序的结果对控制测试结果的影响

  ●如果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未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这本身并不能说明与该认定有关的控制是有效运行的;但如果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价相关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时予以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对评价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如降低对相关控制的信赖程度、调整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等)。

  ★如果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被审计单位没有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通常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缺陷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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