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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第一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0·2013-08-07 11:23:1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第一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第一章 第一部分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保密

  1.会员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涉密信息。

  2.保密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对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3.会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向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员无意泄密的可能性。

  主要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会员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1)在终止与客户或工作单位的关系之后,会员仍然应当对在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2)如果变更工作单位或获得新客户,会员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应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5.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可以做,需要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做,无需授权)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教师补充】客户信息的涉密判断

  (一)涉密的客户信息

  如果信息由客户所有且不对外公开(即专属信息),或并非广为人知,则应被视为涉密信息。通常,该类信息仅限于那些有理由知悉它的人员使用,如审计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有责任确保未经客户的许可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外共享该信息或在所内广泛共享该信息。

  在项目组外不得共享、高度涉密的客户信息

信息类型

举例

并购信息

正在进行中的合并 已识别的并购目标 交易条款

商业秘密

新产品开发 研发结果 产品成本 

顾客或供应商信息

向某个顾客或供应商提供的价格条件 顾客或供应商清单 市场推广计划

敏感的员工信息

总裁的任期即将到期 员工的个人资料及薪酬

  (二)非涉密的客户信息

  非涉密的客户信息是指已公开的或广为人知的信息,且泄露这类信息不会使第三方获得优于客户的优势。

  非涉密的客户信息


   信息类型

举例  

良好的商业管理

对小额的交货要求货到付款 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  

通用流程及设立理念

利用电子销售点处理交易 利用数据交换(EDI)处理订单  

公开备案的信息  

法院、股票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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