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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及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此认识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切入点。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识和表示行为。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动机)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因为当事人有效果意思,因此区别于情谊行为,在纯粹的情谊行为中,当事人之间也有约定,但是当事人并无打算在法律上受该约定的约束。而表示意识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意识,而将效果意思使外部认识的行为则为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使相对人了解其意思的行为要素。表示行为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
2.意思表示与准意思表示
准意思表示有两种情形,即意思通知与事实通知。所谓意思通知是指由通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的行为。意思通知的法律效果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追求,而是法律的规定。如承认的催告(《合同法》第47条第2款)、拒绝受领、催告履行等均为意思通知。所谓事实通知,亦称观念通知,是指通过认识事实并通知该事实而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效果的行为。典型的事实通知有债务的承认、债权转让的通知等。
3.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均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行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但立遗嘱是个例外,这种意思表示的生效还需要立遗嘱人的死亡这个法律事实。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要根据具体情形分析。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以了解的时候发生效力。非对话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但《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则属于例外情况,即双方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虽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却是在行为作出时生效。
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另外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当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为的法律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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