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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抗辩事由的情形

|0·2013-07-16 10:48:20浏览0 收藏0
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抗辩事由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抗辩事由的情形

  总结:没有过错或者过错已经弥补

  ① 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② 已经按照执业准则规则要求执行业务,并保持了执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错误;

  ③ 审计报告依赖的金融机构等证明单位出具虚假和不实的证明资料,注册会计师保持了执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仍然未能发现这些资料的虚假和不实;

  ④ 按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注册后抽逃资金;

  ⑤ 为未足额或者未出资者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补足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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