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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情形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注:此处教材中少录入了“由指定厂家生产的”字样)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老师进口的1辆自用小汽车。
5.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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