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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问: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仍受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数额的限制?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国有性质企业发生的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中已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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