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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区别管理
1.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与转移不予限制,即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提示】在经常项目外汇活动中,银行仍需根据外汇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核对交易单证进行真实性审核。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是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
【强调】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二)对外汇资金流出、流进实施均衡监管
1.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2.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三)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1.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3.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4.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四)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2010年多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税监管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3.国家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合同以外币进行计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