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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两种方法适用于不同情形。
(一)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追溯调整法通常由以下步骤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追溯调账);
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追溯调表);
第四步,附注说明。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策)与现有金额(旧政策)之间的差额。
上述留存收益金额,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目,不考虑由于损益的变化而应当补分的利润或股利。
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未来适用法(会计政策变更:有时采用,会计估计变更:必须采用)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特别提示】:
在未来适用法下,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法定从法定,无法定,追溯调整,能调几年调几年,实在不行,未来适用法)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其中: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获得采用某项规定所必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采用该项规定,则该项规定在此时是不切实可行的。
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即不切实可行,此时,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