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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三章: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情形 |
网络事务所的判断 |
1.网络事务所的定义 |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事务所或实体 |
2.属于网络事务所的情形 |
(1)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应被视为网络 (2)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应被视为网络 (3)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被视为网络 (4)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同一经营战略,应被视为网络 (5)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使用同一品牌,应被视为网络 (6)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应被视为网络 |
3.不属于网络事务所的情形 |
(1)如果联合体之间分担的成本不重要,或分担的成本仅限于与开发审计方法、编制审计手册或提供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则不应当被视为网络 (2)如果会计事务所与某一实体以联合方式提供服务或研发产品,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3)如果一个实体与其他实体仅以联合方式应邀提供专业服务,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4)如果某一会计事务所不属于某一网络,也不使用同一品牌作为会计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在文具或宣传材料上提及本所是某一会计事务所联合体成员,不构成网络 (5)如果会计事务所转让某一部分,虽然该部分不再与其有关联,但转让协议可能规定,允许该部分在一定期间内继续使用其名称或名称中的要素,则不属于以合作为目的的联合体,因此不构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