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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0·2013-05-03 17:32:50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现将《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落实。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北京注协党委所属各基层党组织:

  现将《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落实。

  附件:

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迅速掌握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有关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及时研究行业状况,提升行业形象,有效维护行业利益,消除不良影响,增强行业的应对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要事项的概念

  第二条 重要事项是指在北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发生的执业机构重大体制机制变动,从业人员尤其是管理层人员职务变迁和法律、社会责任变化等事项。

  第三章 重要事项报告的范围

  第三条 集体或个人荣获省级以上表彰的。

  第四条 担任区、县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第五条 执业机构合伙人加入社会组织和民主党派的。

  第六条 省部级以上领导对执业机构作出重要批示的。

  第七条 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因会计信息虚假,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涉及有关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执业机构的。

  第八条 在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审计、评估中,因执业问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被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判处刑罚的。

  第九条 执业机构从业人员受到法律制裁的。

  第十条 变更组织形式、名称、地址,执业机构合并、分立、注销、变更发起人的。

  第十一条 执业机构从业人员外出执业遇到重大事故的。

  第十二条 执业机构捐助公益事业的。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家庭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

  第十四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的重要事项或临时需要上报的事项。

  第四章 重要事项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十五条 重要事项要由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确保按时上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六条 重要事项报告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如遇紧急情况时可先口头汇报,事后补交书面材料。报告要及时、准确、全面。报告中应该有发生重要事项的时间、地点、情况及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在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重要事项可在发生后72小时内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办公室负责对重要事项的收集、整理、汇报和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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