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
《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共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第一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党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引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9]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建工作指导员,是指财政部门党组织或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向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党建工作联络员。
第三条 对无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派出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向尚未建立独立党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负责人中无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二章 选派
第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务工作;
(二)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
(三)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廉洁奉公,乐于奉献,工作务实,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业务能力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具有一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由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负责。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指导员实行上级部门委派与下级单位推荐相结合的选派方式,主要从省级或地市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财政部门党组织中选派,将选派过程与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相结合,也可从本地优秀注册会计师党员中选派。
第七条 每名党建工作指导员负责指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由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向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党建工作指导员,派出的党组织应书面通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所负责指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信息,应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长期登载。
第九条 每年12 月31 日前,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要将本地区派出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情况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备案。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广泛听取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和职工的意愿和呼声,全面了解掌握其思想状况,理清工作思路,及时向派出党组织反映;
(二)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财政部党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策和会议精神,引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指导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党的工作,负责组织或指导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重点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为发展党员、建立党组织打好基础;
(四)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凝聚职工群众。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提高政治觉悟,认同并支持党建工作;
(五)指导和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工会、共青团、妇代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六)积极探索在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党员、开展党的活动的新途径和新办法,总结推广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
(七)派出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派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和管理派出的党建工作指导员;
(二)与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单位沟通协调,帮助党建工作指导员合理安排好本职工作与党建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 宽松的工作环境,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会计师事务所党建指导工作;
(三)同应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商,做好合伙人(股东)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力争得到他们的认同和支持;
(四)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认真把好选配关,做好培养和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五)做好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指导、督查、考核和奖惩工作;
(六)培养党建工作指导员典型,及时总结,加以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采取兼职工作方式,不作为派驻会计师事务所职工,不参加具体业务活动,主要通过调查研究、讲课辅导、走访谈心、参加有关活动等方法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指导和服务相结合,注重实际效果。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可以采取电话、信件、电子邮件、QQ和赴会计师事务所实地指导等方式开展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实地指导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事先充分掌握政策精神。到会计师事务所前应准备好有关文件资料,并学习领会好政策精神。
(二)事前与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沟通。就到达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工作内容及范围、工作对象等事先协商一致。
(三)到达会计师事务所后首先与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要通报情况,说明目的,宣讲政策,同时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尚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根据调查了解的会计师事务所党员数量等具体情况,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下一步党建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一起召集业务骨干座谈会。座谈时要先说明来意,谈形势、讲大局,宣读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有关文件,下发和指导填写调查问卷,了解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实地指导后要及时向派出党组织汇报。党建工作指导员走访每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后,应及时向派出党组织提交有关调研资料,汇报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如有必要,可以建议派出党组织及其单位负责人出面协调沟通。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所负责指导的会计师事务所,每个季度现场指导不少于一次。采取其他工作方式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员工进行沟通交流,每月不少于一次。
党建工作指导员对以各种方式开展的党建指导工作,应做好党务工作日志。每年撰写一篇有情况、有建议、有分析的党建工作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至少每半年向派出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每年至少开一次党建工作指导员例会,听取汇报,交流经验,解决问题,布置工作。
第十七条 派出党组织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日志进行重点抽查。定期到会计师事务所征求合伙人(股东)和职工群众意见,检查了解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并及时指导和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应高度重视党建工作职责,服从派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充分尊重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注重自身形象,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中索要钱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或派出党组织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参与有损于党建工作指导员形象的活动。
第十九条 派出党组织对工作责任目标不落实、违反工作纪律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及时给与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免去党建工作指导员职务。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每年对本地区党建工作指导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向有关方面进行反馈和通报,并及时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记录资料;
(二)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实绩,包括新增申请入党人数、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数、发展新党员数和指导建立党组织数;
(三)党建工作指导员派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和职工群众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评价和认可程度;
(四)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工作的做法、经验及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创新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工作例会中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提高考核实效。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考核中认为优秀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及时提出批评,进行帮助教育,必要时可进行调整,帮教及调整情况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考核应当纳入其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考核制度和办法,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总结推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党建工作指导员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