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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五个方面: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其中,第2种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规定可税前列支的工会经费除了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还应有工会专用凭据。
在2010年7月1日之前,合规的工会专用凭据是《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的管理,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随后下发了《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明确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凭据范围
为了方便管理,目前不少地方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属地征缴原则,由缴费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征缴管理。由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时,无法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故在实际代收过程中,税务机关通常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作为企业缴纳工会经费的证明。
对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能否作为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凭据,在之前的税收政策中没有明确。为解决现实工作中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将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时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纳入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凭据范围。
至此,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列支的工会经费凭据扩大到3种,即:《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