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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0·2013-02-26 10:42:22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重点: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第五章 证券法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等。

  2、特征

  (1)是一种投资凭证。

  (2)是一种权益凭证。

  (3)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4)是一种要式凭证。

  (二)证券的分类

  二、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

  证券市场有不同的分类:

  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

  此外,还可以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等。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了解)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为主,混业经营另作规定的原则

  5、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6、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四、证券法的特征(了解)

  1、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体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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