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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别除权

|0·2013-02-21 10:47:3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讲解:别除权

  别除权相关考点讲解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此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解析1】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解析2】是否构成别除权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和特定物(财产)有关,保证担保不会产生别除权;二是和“破产人所有的”特定物有关,如果担保物并非破产人所有的物,也不产生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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