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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公司股票的一般理论

|0·2013-02-20 11:23:0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重点:公司股票的一般理论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股票的一般理论讲解一

  (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表现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股票是有价证券。

  2、股票是要式证券。

  3、股票是无偿还期限的证券。

  4、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金融工具。

  (二)股票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2、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

  3、内资股和外资股。

  4、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也应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

  5、面额股和无面额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三)股票的形式和记载的内容

  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四)股票的发行

  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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