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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具体运用

|0·2013-02-19 15:50:56浏览1 收藏0
摘要 在接受客户关系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以及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或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等。

  一、专业服务委托

  (一)接受客户关系――对方

  1.在接受客户关系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以及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或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等。

  2.防范措施:

  (1)对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了解;

  (2)要求客户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作出承诺。

  (二)承接业务――专业胜任能力

  1.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

  2.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和范围;

  3.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

  4.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

  5.必要时利用老师的工作;

  6.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7.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三)客户变更委托

  1.当应邀投标时,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

  Ø 注意:客户的书面同意

  2.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已知悉的相关事实或情况,即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在作出承接业务的决定前,需要了解的事实或情况;

  3.从其他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例如:如果不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通过询问第三方或调查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治理层的背景等方式,获取有关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利益冲突

  (一)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

  1.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2.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主要竞争者存在合资或类似关系;(比如同行业企业)

  3.注册会计师为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而这些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对某一事项或交易存在争议。(比如上下游企业)

  (二)承接业务前的防范措施:――告知并征得同意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业务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2.如果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3.如果为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如果客户不同意注册会计师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终止为其中一方或多方提供服务。

  (三)承接业务后的防范措施:

  1.分派不同的项目组为相关客户提供服务;

  2.实施必要的保密程序,防止未经授权接触信息。例如,对不同的项目组实施严格的隔离程序,做好数据文档的安全保密工作;

  3.向项目组成员提供有关安全和保密问题的指引;

  4.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5.由未参与执行相关业务的高级员工定期复核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

  (一)不利影响产生的原因

  如果第二次意见不是基于现任注册会计师可获得的相同事实,或是基于不充分的证据,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不利影响。

  (二)防范措施

  1.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2.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3.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如果客户不允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适宜提供第二次意见。

  四、收费

  (一)确定收费应当考虑的因素

  1.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2.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3.各级别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4.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通常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收费标准或日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

  (二)报价过低

  1.让客户了解业务约定条款,特别是确定收费的基础及在此报价内所能提供的服务;

  2.安排恰当的时间和合格的员工执行任务。

  (三)或有收费

  除法律法规允许外,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防范措施:

  1.预先就收费的基础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

  2.向预期的报告使用者披露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工作及收费的基础;

  3.实施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由独立第三方复核注册会计师已执行的工作。

  (四)限制

  1.注册会计师不得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

  2.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或其他方支付业务介绍费。

  五、专业服务营销

  注册会计师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3.暗示有能力影响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

  4.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但可以利用媒体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和招聘员工等信息。

  六、礼品和款待

  如果客户向注册会计师(或其近亲属)赠送礼品或给予款待,将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七、保管客户资产

  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或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服务。

  注册会计师如果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将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其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分开;

  2.仅按照预定用途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

  3.随时准备向相关人员报告资产状况及产生的收入、红利或利得;

  4.遵守所有与保管资产和履行报告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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