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1.诚信2.独立性3.客观和公正4.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5.保密6.良好职业行为
一、诚信
诚信定义 |
诚实、守信,即一个人言行与内心思想一致,不虚假;能够履行与别人的约定而取得对方的信任 |
诚信原则要求 |
会员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
具体要求 |
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
2.含有缺乏充分根据的陈述或信息 | |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 |
会员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不被视为违反上述要求. |
二、独立性
独立原则通常是对注册会计师而非非执业会员提出的要求。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表上的独立,是指一个有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这些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受到损害。
三、客观和公正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会员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要求会员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五、保密
(一)保密原则
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泄密、不牟利)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二)保密的对象:
1. 拟接受的客户
2. 拟受雇的工作单位
3. 现在的客户
4. 现在的工作单位
5. 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
(三)保密期间:之前、过程中、之后
Ø 注意:如果变更工作单位或获得新客户,会员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应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四)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的情形: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需要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无需授权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良好的职业行为
会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