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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0·2013-02-08 10:17:42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重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公司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公司,并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股东的特别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如果是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三)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应由股东会作出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四)审计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有限责任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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