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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0·2013-02-08 10:13:1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第四章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概念和组成

  (1)监事会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2)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监事会的召集和决议

  (1)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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