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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会《经济法》重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0·2013-01-31 10:41:4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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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重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是合作企业特有的

  (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

  合作企业申请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财政税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财政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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