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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战略投资的程序

|0·2013-01-23 09:46:3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重点:外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知识点

  (二)战略投资的程序

  1、程序

  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报送文件。商务部收到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原则批复,原则批复有效期180日。

  2、资金

  (1)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

  (2)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3)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

  3、证书

  (1)一般情形,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2)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注意:前面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中规定: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这里的规定是鼓励长期投资,10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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