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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环节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 |
行为 |
纳税环节 |
计税依据 |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出厂销售 |
出厂销售环节 |
从价定率:销售额 |
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 ||||
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 | ||||
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不涉及 | ||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 |||
从量定额:移送数量 | ||||
复合计税: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数量 |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自产烟丝生产卷烟】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②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提供劳务;
④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2)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
(一)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不属于: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自制:受托方交增值税、消费税
委托加工:委托方负担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交增值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
委托方 |
受托方 |
增值税 |
增值税的负税人 |
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 |
消
费
税
|
消费税的纳税人; |
除个体经营者外,代收代缴消费税 |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复合征收组价公式为:
变化: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五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1)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1)外购已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3.扣税环节: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乙烯或者其他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1)外购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
(2)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成品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