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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0·2013-01-09 10:36:53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重点讲解: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与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知识点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注意: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也可能通过审批,但是营业执照要显示“外资比例低于25%”)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考点】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未按期出资的后果: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该方违约,其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守约方可以行使催告权,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义务的,此时视为违约方自动退出,守约方可以寻找另外的投资者,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4、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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